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(5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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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余:机器制造工业有几厂?

    斯:尚未确定。

    余:抚顺煤矿未列入名单,是否亦不属长春路?

    斯:长春路所属事业问题,不在余职权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余:有色金属工业如何?

    斯:凡重工业株式会社所属有色金属工业,均加入在内。

    余:最好能将煤矿、有色金属工业、各矿厂、及其他各工矿之名称,用中文书写,开一详细名单见示。

    斯:黑金属工业,非依产量而依其工厂价值而言,应加入之事业,将占百分之九十四(色色 。

    余:电业会社,除直辖工厂外,尚有附属事业。如吉林省电气化学工厂,由电业会社加入资本,是否亦加入〈拟〉合办之公司?

    斯:吉林市之企业未加入在内。

    余:余愿得一精确之名单。

    斯:明日下午,可将此名单送上。

    余:余与马元帅谈话时曾表示个人意见:从前日人在东北所办之重工业会社,将一切关于重工业之全部工业,悉予网罗。实际上,此种组织并非公司性质,而等于变相之政府相关。余亦与马元帅表示,须任华方有独办一部分重工业之机会。故愿得一名单,知苏方认为有兴趣之工矿为何,悉行开列在内。中国人民均认日人此种事业组织,乃欲藉此占取满州之全部资源,故对之颇不表示同情。

    斯:阁下所见甚是。重工业会社之成立,其用意确欲统制满州之全部工业。不仅统制其直属之事业,抑且欲管辖其他公司所办之事业。故该会社不啻成为政府机关。但吾人现拟组织之公司,并不将该会社之整个计划予以继承,且非苏联独办,而为中苏合办,此其一。合办公司内,将任华人为董事长,此其二。苏方并无统制全东北工业之意。该合办公司系为纯粹商业机关,此其三。故将昔时日人作风,与现拟合办之办法相比〈并论〉,似嫌不当。

    余:机器制造工业有几厂?

    斯:尚未确定。

    余:抚顺煤矿未列入名单,是否亦不属长春路?

    斯:长春路所属事业问题,不在余职权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余:有色金属工业如何?

    斯:凡重工业株式会社所属有色金属工业,均加入在内。

    余:最好能将煤矿、有色金属工业、各矿厂、及其他各工矿之名称,用中文书写,开一详细名单见示。

    斯:黑金属工业,非依产量而依其工厂价值而言,应加入之事业,将占百分之九十四(色色 。

    余:电业会社,除直辖工厂外,尚有附属事业。如吉林省电气化学工厂,由电业会社加入资本,是否亦加入〈拟〉合办之公司?

    斯:吉林市之企业未加入在内。

    余:余愿得一精确之名单。

    斯:明日下午,可将此名单送上。

    余:余与马元帅谈话时曾表示个人意见:从前日人在东北所办之重工业会社,将一切关于重工业之全部工业,悉予网罗。实际上,此种组织并非公司性质,而等于变相之政府相关。余亦与马元帅表示,须任华方有独办一部分重工业之机会。故愿得一名单,知苏方认为有兴趣之工矿为何,悉行开列在内。中国人民均认日人此种事业组织,乃欲藉此占取满州之全部资源,故对之颇不表示同情。

    斯:阁下所见甚是。重工业会社之成立,其用意确欲统制满州之全部工业。不仅统制其直属之事业,抑且欲管辖其他公司所办之事业。故该会社不啻成为政府机关。但吾人现拟组织之公司,并不将该会社之整个计划予以继承,且非苏联独办,而为中苏合办,此其一。合办公司内,将任华人为董事长,此其二。苏方并无统制全东北工业之意。该合办公司系为纯粹商业机关,此其三。故将昔时日人作风,与现拟合办之办法相比〈并论〉,似嫌不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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