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个月十九日之中苏交涉日记(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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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苏方表示我方可由陆路运送至承德。并愿帮助修复承德至北平铁路,似苏联对于热河、内蒙尚无企图。

    苏方表示担保交通线内,不(色色容有非正式军队,含有交通线以外,不能保证无非正式军队之意。

    且希望中国必须俟苏军撤退方可接防,更含有不愿协助我军推进之意。

    (附注一)此次会谈后,蒋特派员曾告我,在讨论中苏友好条约时,宋子文〔9〕奉蒋主席命,向史太林申明:所有满州国工业,应归中国所有。

    史答:满州各项企业,属于特种公司组织者,并归苏联所有,充作战利品。

    属于日本私人者,可交回中国,赔偿中国人民战争损失。宋未与史作进一步之讨论,仅将史语记入会议记录。

    查史云:属于公司组织者,系指满州国之特殊与准特殊会社而言。此两种会社均系满州国政府与法人投资。

    其他会社系私人投资,是属于日本私人资本者外,均是特殊与准特殊会社。

    特殊会社(形式上),政府为某一事业颁布特殊会社法,置于政府管理之下。

    董事监察人由政府任命。(实质上)政府认某种企业或为有关军用,或为与民生有重大关系,赋与一种独占或统制权利,代政府执行统制,或推行计划经济。

    除满州重工业会社有关系之飞机、汽车、轻金属三种会社以外,原则上均有满州国政府投资,会社职员视同公~务~员,不得擅自行动。

    准特殊会社(形式上),无政府颁布之特别法令,董事监察人须经政府同意。

    (实质上)不得任意经营与产业及民生有重大关系之事业。政府如认为与产业开发及民生统制之必要者,得赋以一种权利与义务。

    上述两种会社,包括特种金融机关、重工业、军需工业、交通及通信事业、拓植〈殖〉事业、特种农产改进事业、电影、图书等。

    几于无所不包,统称之为

    “国策会社”,占有资本7067302000元。普通公司占有3535653000元。

    (1945,6月底数)为67与33之比。南满铁路〔10〕为特殊会社,属于交通事业,占有资本1650000000元,在上述数月之内(见附件六)。

    (附注二)查8月18日,外交部曾与苏方交涉,要求外蒙军队停止前进。

    8月22日,苏联代办通知外部,谓:苏联政府复示,

    “吾人无意向北平及张家口前进。若我军在满州以外攻占若干城市及地点,实因我人不能在我军后方留有日本军队,不得不予以俘虏,一俟蒋委员长之军队到达各该地区。各该地点即将交与蒋委员长之军队”。

    (见附件七)今日,兴农合作社送来满中央银行币百万元,系日人发放遣散费余款,说明供给行营使用。

    吉林铁路局维持委员会会长袁嵩瑞,副委员会长孙幼丹,铁路局电气部长孙祺荫来,报告该路情形。

    该局管理一千公里,开支月二百余万元。现进款减少,希望行营接济。

    车辆亦日见减少,苏方采取不理态度。长春市兴农合作社主任吴煐,及其子吴泽霖(东京芝浦电气公司保管人)来见。

    </p>